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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一村民为泄愤投毒他人鱼塘 获刑又赔款
作者:范丹 高辉耀   发布时间:2022-06-24 15:05:43


  为报复泄愤,竟向他人鱼塘投放有毒物质“灭扫利”,造成5000余斤鱼中毒死亡。近日,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破坏生产经营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周某系某村同小组村民。2018年,李某与周某二人因周某鱼塘附近的菜地使用权问题发生矛盾,李某怀恨在心,产生向鱼塘投毒报复周某的想法。

  2020年12月的一天,李某在清流县购买了20瓶“灭扫利”农药。2021年2月17日22时许,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装在塑料壶里的其中15瓶“灭扫利”从家中出发,从房屋后山绕到周某承包经营的鱼塘上方。李某使用附近寮房内的锄头将水源上方水渠挖开缺口,将塑料壶里的“灭扫利”农药倒进缺口,“灭扫利”农药顺着水流流到周某承包经营的鱼塘内,造成周某喂养在该鱼塘内大量鱼类死亡。次日,周某发现后报案。经称重,该次被毒死的鱼重1203.8斤,经鉴定价格为9780.61元,周某承包经营的该鱼塘西侧蓄水池内水样和鱼塘西侧山林处水源地中游泥土均检测出甲氰菊酯“灭扫利”。

  2021年11月,李某与周某因竞选村民小组长问题再次发生矛盾,且其后李某认为周某饲养的鸭子到其菜地吃菜因而双方发生争吵,李某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21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李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装在塑料壶里的剩余5瓶“灭扫利”农药走到周某承包经营的另一鱼塘,并躲藏在鱼塘边桂花树下以避开监控,将“灭扫利”农药倒进该鱼塘,造成鱼塘内草鱼等各种鱼类死亡。同日,周某发现后再次报警。经称重,该次被毒死的鱼重量为4021.7斤。经鉴定,该次被毒死的鱼价格为30146.67元,周某承包经营的该鱼塘北侧水、东侧水及李某左手指甲、右手指甲均检测出甲氰菊酯“灭扫利”。2021年12月7日,李某被警方抓获。

  周某以李某的犯罪行为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为由,于2022年5月10日向宁化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李某的儿子主动与其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表明愿意谅解李某,并于2022年5月23日申请撤诉。被告人及被害人所在村委会在审理过程中出具书面材料,载明:李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有其自身疏于法律知识的学习、法制观念淡薄及情绪冲动的原因,该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但考虑到李某是初次犯罪,家有九十多岁母亲需其赡养,自身患有高血压等疾病。为了化解邻里矛盾,建议对李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愿意协助对其进行帮教。庭审时,李某当庭向周某致歉,周某表示接受并希望法院对李某宣告缓刑,双方家属及部分村民到庭旁听了此案。

  宁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为泄愤报复,向其报复对象经营的鱼塘投毒造成鱼塘养殖鱼类死亡,破坏生产经营,造成他人财物损失达39927.28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本案提起公诉后被告人李某家属已代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李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能向被害人道歉,其住所地所在村民委员会表明愿意做好帮教工作,该院决定在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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