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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异性转款被妻子要求返还,法院是否支持?
作者:李会   发布时间:2023-03-17 14:30:08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9年登记结婚。在张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与第三人郭某(女)交往,并从2021年6月开始向郭某转账,前后转账累计12万余元。张某发现后便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李某对郭某的转账行为无效,并要求郭某返还12余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对非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处理均有知情权和共同处分权,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本案中,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张某同意,多次向婚外异性郭某转账的行为非维系婚姻关系日常生活所需,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益的同时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据法律规定,该赠与行为无效,郭某应返还赠与款项12万元。

  法官解读:

  1、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同享有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而是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或有重大理由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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