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被用于考试作弊
作者:吴燕凤   发布时间:2023-10-31 15:59:40


  “小心隔墙有耳”,是对个人隐私的一种保护和提醒。但是,有些人却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器材,不仅违法,而且可能构成犯罪。近日,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案。

  2019年,在广东经商的高某曾因非法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被打击处理。刑满释放后,高某“重拾旧业”,在网上发布广告,销售具有偷拍偷录功能的专用器材等。高某负责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产品的包装和发货事宜安排他小舅子马某进行具体操作。经查,销售的窃听、窃照设备器材被他人用于组织驾考考生进行“满分考试”作弊。

  “在2023年初,有客户微信找我买电子元器件,我知道别人买去应该是用来非法使用的,那时候也知道这事是涉嫌犯罪,但那么多人在卖,想着疫情放开了,能够赚点钱用,我就又开始从事这行业了。”高某坦言,对自己明知故犯的行为很是后悔。

  经鉴定,送检的涉案物品中符合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摄像器材特征,并以伪装方式使用,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器材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巨大。电子产品行业经营者应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守法经营,切勿贪图一时之利而以身释法。广大群众也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对于网上非法销售的窃听、窃照专用设备,请消费者不要随意购买、使用,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罪】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2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