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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银行卡试出密码 乐平男子取现5700元被判刑
作者:江玉如   发布时间:2023-12-18 14:54:37


  捡到一张银行卡,简单一试竟试出密码,面对金钱诱惑,一时的贪念换来的可能是牢狱之灾。近日,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被告人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8月,唐某带着其侄女(4岁)在乐平市乐港镇马路边等车时,其侄女将捡到的一张农商银行卡交与唐某。后唐某到乐港镇某农商银行网点处,将该银行卡插入ATM取款机,尝试性输入银行密码,在试出密码后唐某分两次取现5700元并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拾得他人的银行卡并在ATM机上取现,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唐某平时表现良好,且存在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将涉案财物全部归还失主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

  自古以来,拾金不昧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此法官提醒大家,如果拾得他人银行卡,应及时归还失主、上交银行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切莫心生贪念、因小失大,步入违法犯罪道路。同时希望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提高密码管理意识,切忌使用简单密码,银行卡丢失后要及时挂失补办,以防他人利用银行卡取款、转账、消费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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