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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区检察院探索多元化处理轻罪治理新途径
作者:刘宁   发布时间:2024-04-17 15:10:53


  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立足检察职能的同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能动履职为目标,在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探索多元化处理轻罪治理新途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为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贡献了检察力量。

  该院通过总结归纳近年来审查起诉、涉法涉诉类轻罪案件的成因、案件处理后的社会效果发现,轻罪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亲属之间,但涉案当事人多数存在法律意识淡薄,对案件办理程序不了解,对法律适用存在错误认识的情形,且偏听偏信,以不当事例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以要求高额赔偿金为目的,使得部分轻刑案件不得不进入司法程序,增加了诉讼成本,激化了矛盾,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部分群众更是对司法的公平、公正产生质疑。基于对上述轻刑案件的分析,并预判轻罪案件涉案特殊群体可能出现涉检涉诉、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因素,为实现源头防控,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充分考虑具体案件的危害程度和情节轻重,对轻刑案件处理做到宽严有据、有度。利用案件会商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形成对轻罪案件处理的统一思想,达成共识。

  通过创新成立的驻乡镇法律服务站,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案件承办人形成合力,秉着多走一步路、到群众身边去,了解案件当事人的实际诉求,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将矛盾化解到基层。例如该院办理的杨某甲故意伤害案,被害人杨某乙与其系同村村民,且系亲属关系,因土地纠纷产生争执,并将杨某乙打伤,该案承办人审查涉案卷宗,到其所在村落实地了解后,认为该案系因民间偶发矛盾产生,涉案双方当事人均无前科、劣迹,特别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杨某甲案发时已76岁,身患疾病,家庭生活困难,难以赔偿被害人损失,如对其判处刑罚,无疑会对其本人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如对其不进行处罚,又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在此情形下,办案人与当地派出所会同当地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地对涉案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的顾虑,说明故意伤害案件法庭审理时的合理赔偿范围,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杨某甲会同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合理损失,结合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的态度等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处理的决定,充分发挥了检察职能,化解了社会矛盾。  

  该院结合受理的案件近三分之二系轻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前提下,在案件办理时融合“法、理、情”,多用一点心,用“细心、耐心、真心”换“和谐、稳定、发展”,勇于探索轻罪治理新方法,将部分轻罪案件、涉法涉诉案件用调解的方式过滤,促进涉案矛盾化解,更好的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定纷止争,最大限度减少对抗、减少诉讼环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法治社会带来的温暖。

  如该院办理的陆某甲故意伤害案,陆某甲因遗产纠纷与其兄陆某乙产生争执,一时激动并将陆某乙打伤。受案后,办案人细心的查阅卷宗,多方了解陆某甲的生活经历,利用其兄陆某乙在未获得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就对其出具的刑事谅解书的亲情对陆某甲进行感化,用耐心倾听发现问题,用真心打开其心结,促使其真心悔过,认罪认罚,并结合其系多年信访人的情况,趁势对其信访事项进行释法说理,推动信访化解工作,使得其签署了息诉罢访承诺书,该案的矛盾化解工作,不但维护了家庭的和睦,更对信访化解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在探索多元化轻罪案件处理的征途中,还存在工作方法单一,经验总结不足,缺乏主动性和创造性,有畏难心理等问题。下一步,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的前提下,利用好“保证金提存制度”、司法救助、召开听证会、邀请调解员、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和解工作、组建专业的办案团队承办刑事和解案件等方式,实现多元化处理轻罪治理的目的,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深刻认识“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等基本问题,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最高准则,保障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确保人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的公平正义,把检察工作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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