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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执行打假官司 城固3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作者:丁柯涵 邓江   发布时间:2023-11-02 15:45:10


  近期,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公开宣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靳某某、云某一年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0月,因靳某某欠他人债务较多,为规避其他债权人对其财产执行分配,付某某提出让靳某某出具虚假借条,虚构债务关系,申请支付令领取执行款,靳某某等人同意。经商谋,由靳某某向云某等人出具共计30万元金额的借条两张。因付某某有其他待执行案件,便让靳某某向付某某亲戚出具一张金额28万元的借条。约定待领取执行款后,付某某等人扣除部分好处费,剩余数额退还靳某某。后付某某等人以三份虚假的借条向城固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9月11日依照执行申请上述三份支付令执行完毕。后因钱款分配问题几方产生矛盾,2021年5月18日,靳某某向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申诉,请求依法撤销支付令。同年8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将靳某某等人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交城固县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靳某某、云某为谋取不法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并执行,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其本人最终锒铛入狱,受到法律严惩。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民事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守法是每一个公民的法定义务,虚假诉讼不仅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也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国家有效的司法资源,其非法目的不仅最终难以实现,其行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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