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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射钉枪自制单管火药枪 桂林一男子获刑3年
作者: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4-04-03 14:18:13


庭审现场。

  4月2日,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罪案,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改装射钉枪、自制单管火药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为打鸟和野猪,20多年前自行购买钢管、扳机等配件并自制枪托,在其家中组装成一支自制单管火药枪。2017年,吴某某自行购买射钉枪、无缝钢管、瞄准镜等配件,在其家中用手砂轮自行制造成一把枪支。

  2023年11月4日,公安民警根据上级下发的涉枪线索将吴某某抓获,在其家中缴获改装射钉枪一把、自制单管火药枪一把、手砂轮一个、火药一瓶、射钉弹二盒、钢珠一瓶。经鉴定,改制射钉枪能正常击发射钉弹,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自制单管火药枪能正常击发,属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庭审中,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的量刑情节综合评判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将扣押在案的自制枪支二支、弹药及改造枪支所使用的配件、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置。

  法官提醒

  众所周知枪支弹药极具危险性,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变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无论制造,持有的用途是什么,均无法改变其给社会公共安全,民众心理带来的巨大危害和巨大不安,人民法院对涉枪犯罪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发现一起严惩一起,绝不姑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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