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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元接手了间药店 却莫名背上百万债务
作者:俞蒋燕 唐柳丽   发布时间:2024-04-24 14:15:44


  刚买到手的药店,营业一个月后却莫名背上百万债务,不仅收到多份法院应诉材料,药店名下银行账户被冻结,就连个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支付宝和微信都被冻结,药房生意难以为继, “债务”从何而来?又该由谁承担?

  2022年10月,左某以5万元价格从A药店投资人邓某处购得涉案药店,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邓某将涉案药店经营权限转让给左某,并约定合同签订前邓某与原门面产权方、上下游合作商等所有债权债务、水电、物业、工商、税务等均与左某无关。合同签订后,左某支付了5万元的转让款并将药店名称、投资人和经营地址进行了工商变更。2023年1月装修完毕开始经营。怎料,营业一个月后,左某就陆续就收到不同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都是涉案药店转让前经营期间所欠债务引发的诉讼,逾百万元。

  左某说,这些案件中,法院不仅冻结了涉案药店的银行账户,还查封了左某的个人房产、冻结了左某个人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等,严重影响了左某的正常生活,并导致涉案药店无法正常经营。

  2023年8月,某银行将左某诉至象山区法院,要求左某经营的药店对倪某(邓某前手药店投资人)的贷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左某表示不认识倪某,与银行签订担保合同的是A药店,且转让合同也明确约定了合同签订前A药店的债务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药房是个人独资企业,左某与原药房投资人邓某签订转让合同后,双方将原药房的名称、投资人、经营地址都进行了变更,且左某未承继原药房的药品、设备等财产,而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是原药房,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实质为原药房及投资人邓某,故未支持银行要求左某经营的药房承担担保责任的主张。

  另,左某将邓某诉至象山区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并退还转让费。象山区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并判令邓某退还左某转让费。目前,两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店铺购买人和转让人是相对的转让关系,原店主和原店主债权人是相对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两个不牵连的法律关系。本案左某签订的转让合同中无对原店主债务代为偿还的条款,且转让双方已对药店营业执照、投资人、经营地址均进行了变更,原店主的债务不应由作为受让人的左某承担。为保证买卖双方信息对称和公平交易,卖方对转让店铺的真实情况负有披露义务,同时应保障转让店铺不存在除已告知部分之外的瑕疵,买方也可在收购前调查目标店铺的真实负债情况、在转让协议中要求卖方作出明确的债务披露、让卖方承诺对列明的债务负责清偿,保证买方不会因此受到任何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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