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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法院该不该“靠前”介入
作者:汶金让   发布时间:2011-05-19 09:45:50


    最近,自“醉驾入刑”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于5月1日实施,各地司法机关紧急行动,一批“危险驾驶分子”被拘入法网,甚至被课以刑罚,法律执行力之快速令群众拍手称快。交通安全紧张状况得到缓解,自该项规定实施以来,众多无故的人幸免于难,这无疑是一件大快人心的好事。可随着最高院主管刑事的张军副院长“勿将醉驾一律认定为犯罪”谈话一出,“醉驾入刑”又成了社会公众和各大平面网络媒体关注的焦点,并引来巨大争议,褒贬不一。

    醉驾入刑,人民法院究竟该不该“靠前”解释和指导?

    有人认为,《刑法修正案(八)》的那条规定,事关“醉酒驾驶”的定性到底讲不讲情节和后果,属于关于立法原意的问题,不应该由司法机关来解释,而是应该由立法机关说了算。有人甚至危言耸听地认为,此言属于法律“后门”,此例一开,将有无数“醉驾入刑”的不法分子逃之夭夭,法将不法!

    其实,远没有那么严重。万众注目“醉驾入刑”,只能说明此事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说明其无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就像路上千万辆正在行驶的汽车一样,我们每个人都希望车上的人安全回家。可事情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不会因为“醉驾入刑”就自然停息和消失。

    笔者认为,在如此关键的时刻,如此重要的刑事法律上,人民法院及时“靠前”介入十分必要。因为它符合以下几个原则:

    一、人民法院作为把守最后一道关口的司法机关,及时地对“醉驾入刑”这一法律问题予以解释和干预,符合“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的指导思想。

    当立法机关高票通过“醉驾入刑”的法律规定时,危险驾驶这一罪名在中国刑法中正式诞生。作为一项新的罪名,这一新罪以百米赛跑的速度走进全国各级法院。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事关众多有车族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人民法院承担为人民司法的光荣任务,必须保证法律适用的公正和高效,保证法律的全面准确实施,保证“醉驾入刑”的公平有序推行。在“醉驾入刑”在全国范围内深入推进的时候,为有效打击这一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人民法院积极、及时、快速地作出反应,慎重对待这一新的罪名,深刻认识和把握其法律精神,研讨其犯罪构成、量刑标准和规律,这无疑是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大局服务的重要举措。

    二、人民法院在醉驾入刑问题上“靠前”指导,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这一司法基本原则不需作过多解释,许多人便可理解。它体现在刑事上,就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中必须查清犯罪事实,确定犯罪性质,考虑犯罪情节,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并严格依照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与罪行相适应的刑罚的一种量刑原则。虽然“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在于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但并不等于人民法院就可以将所有这种犯罪行为,不查清案件事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对待,用一种法律尺度给以处罚,法官不需要考虑犯罪情节的轻微与否,犯罪后果严重与否,稍有常识的人都知道,每一种犯罪都有情节轻重之分,后果严重之别,不可能以一贯之。《刑法》总则第13条明确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危险驾驶这一新的罪名。刑法总则和分则的所有条款无一多余,人民法院作为掌控生杀和人身自由大权的司法机关,必须保证该法能够适用的所有条款对所有犯罪种类公平适用,危险驾驶也不例外。如果像某些媒体所说,“醉酒驾驶本身就是一种情节恶劣、危害很大的行为”,必须一视同仁,那这样的执法也太机械了!

    三、人民法院在“醉驾入刑”问题上及时指导,符合司法的统一性原则。

    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不断上涨,众多无辜生命的不断伤亡,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重要社会问题。所以,我国立法机关快速反应将它纳入法律管辖范畴,这是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严重关切。为保证这一罪名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最高院要求各地法院及时上报典型案例予以研究,并认真对待不同案件的不同情节和后果,在刑事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的关键时刻,这种慎重很有必要。这绝不是一种“法外开恩或法外处刑”,相反,它是一种法律适用上的有效统一。至于在具体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过程中,要严格防止在“醉驾入刑”上的定性量刑偏颇、权力寻租和司法不公,那样的担心另当别论。相信,我们的最高法院会很快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防止这一罪名“模糊上路”情况的发生。罪刑相适应,不纵不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所有的法律原则都将得到严格地贯彻和执行。5月17日,著名音乐人高晓松的被判便是一例。在一个逐步健全的法治社会里,任何有权有势有钱的人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接受法律的制裁。

    总之,在“醉驾入刑”问题上人民法院“靠前”介入,无论是最高法院领导的谈话,还是下发通知或行使司法解释权,都是一种在职权范围内对法律认真负责的严肃态度,是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切身法律利益的严重关切,那绝不是“节外生枝”或法律的放纵,希望公众不要误读。因为“醉驾入刑”,这是无数鲜血和生命为我们换来的法律和教训,所以对这一初入刑责的罪名慎之又慎,十分必要。



责任编辑: 朴冬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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