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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四位一体”双轨制 全面提升审判质效
——江西省崇仁县法院创新审判监督管理工作侧记
作者:吴凰行   发布时间:2011-08-30 16:28:28


    民诉法修改实施后,申请再审案件管辖上提一级,如何探索审判监督管理新机制,从单纯的审判监督转向立案、审判、执行并重,从事后监督转向事前、事中监督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也迅速成为基层法院面对的新课题。近年来,崇仁县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实际,以办案质量标准体系、监控体系、责任体系等“三大体系”为抓手,认真找准审判案件质量的监控节点,有的放矢,构建完善了一套“四位一体”双轨制审判质量监督管理新模式。一年来,案件瑕疵差错数由实施初的每月53件次逐月递减至29件次;案件质量评估平均分由85分提高至96分,案件发改率比往年下降了3个百分点,调撤率上升5个百分点,案件平均审执期限缩短31天,实现“四无”:无超审(执)限、无违法违纪、无涉法上访、矛盾激化事件。今年8月,该院《四位一体 双轨推进》的审判监督管理的工作经验并入选经济日报出版社发行的《新时期基层工作创新与和谐建设理论实践》丛书中。

    一、突出重点,完善“四位一体”案件评查机制,建立以案件质量科学规范标准化评查为核心的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1、健全制度抓评查。去年,该院以“百万案件大评查”为契机,边查边改,边改边建,针对评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吸纳特邀评查人员合理化建议,全面修订了审判管理制度,《案件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重点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各类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等三大质量监控评查制度体系。与老评查监督办法相比,条文净增61条120余款,3万余字,针对性、操作性进一步提高,质监对象进一步扩大,质量指标进一步量化,质监流程进一步细化,考核追责进一步严格。

    2、咬住重点抓评查。在常规评查的基础上,改变传统作法,实行常规评查与重点评查相结合,抓住重大案件和重要环节进行评查,增加评查的针对性。主要包括:“六类案件”和“六个环节”:即被上级法院发改案件;被再审改判案件;被确认违法或引起国家赔偿的案件;在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程序中,违规操作的案件;涉诉信访以及党委、人大及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其他需要重点评查的案件;“六个环节”,即审查立案、诉讼收费、庭审质量、裁判文书、评估拍卖、结案手续等重要环节。

    3、内外结合抓评查。将司法能动性贯穿于案件评查工作中,实行领导抽查、部门互查、定期检查、跟踪复查、专项评查相结合。对于部分疑难案件和社会关注的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缠诉群众代表等,作为特邀评查员参与案件评查,现场点评,以公开促公正。对他们的建议,及时梳理归纳,加以吸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适时完善制度,形成内外结合能动评查的动态质量监督管理格局。

    4、跟踪问责抓评查。对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划分差错误等级,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通过当月案件当月评、发现问题及时纠、个性问题单独讲、共性问题集中改,并对纠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不让问题案卷进入档案室。出现案件质量差错的,按规定追究责任同时一票否决评先评优资格,将案件质量纳入每一位办案人员的考核奖惩体系。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审监庭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真正做到:“评查不严不放过”,“有错不纠不放过”,“有责不究不放过”,“结果不亮不放过”,

    二、关口前移,构建完善“四位一体”审判管理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全过程多主体的监督管理体系。

    改变以往书面卷宗评查和再审监督的滞后性做法,扩大审判监督范围,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强化对办案全程的监督,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静态的裁判文书评查、案件归档评查等单项检查,向动态审判过程进行同步检查、监督、监督整改的全程监督的转变;从注重裁判结果,向注重审判、执行各个环节的过程监督,强化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实质问题的综合检查转变;以检查监督为主,向检查监督与落实整改并重的转变。

    1、以立案庭为龙头,建立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中心的监督机制,从而实现流程管理权与实体裁判权的监督制约。紧盯立案审查、排期公告、保全实施、文书送达、审限预告等各个环节,将以流程管理为重点的程序性管理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实现流程管理权与实体裁判权的监督制约。推行审执流程跟踪卡和审执限预警、通报、催办督办制度,做到一案一卡,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实施节点管理,每月书面进行一次通报。

    2、以审监庭为主体,完善以案件质量评查为中心的监督机制,从而实现审判权与监督权的监督制约。审监庭对当年结案每一件诉讼执行案件进行评查,并进行一季度一通报,半年集中复查一次。对被上级法院改判、发回重审或被投诉有质量问题等六类重点案件,由立案庭每月对二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此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上级领导部门批转的、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明确表示要求上诉、上访的案件,经院领导批示,由审监庭发出《调卷函》,对案件提前介入评查,做到纠荐并举、纠防结合、纠息并重,纠建相继,从而使审监工作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此外,相关审判庭在收到改判、发回重审裁判文书、案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自查,就发改或被投诉的原因、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性质、程度及纠改意见等提出书面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后,将案件批转由审监庭核查,并提出核查报告,然后报送审委会讨论作出是否有质量问题的决定。

    3、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主体,建立以查处违法违纪审判、执行为中心的监督机制,构建法院内部、家庭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的大监督格局,重点查找对法官是否存在“吃拿卡要”、违反“五个严禁”问题。期间,采取有效措施暗访明查,谈话点醒,防微杜渐,堵塞疏漏,确保司法公正廉洁。从而实现审判权与纪检、监察权的监督制约。

    4、以政工人事部门为主体,建立以岗位目标考核为中心的监督机制,从而实现审判权与人事权的监督制约。建立干警业绩评价考核体系,在用人、法官晋升、奖惩等问题上,把完成任务优劣、办案质量高低、管理工作强弱进行全面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从而实现审判权与人事权的监督制约。为全院干警建立廉政档案、业绩档案、办案质量档案,从“德、才、绩”三方面加强对全院干警的考核,真是实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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