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南靖县县长戴坤江、原南靖县副县长陈炎山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漳州中院对被告人戴坤江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对被告人陈炎山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的原审判决。
法院查明,1999年,菲律宾藉商人陈某在未交付土地转让费的情况下,为了拿到牛崎头开发区110亩土地的使用证,通过被告人戴坤江的驾驶员送给戴人民币5万元及手机手表等物品。2001年,被告人戴坤江先后两次在县长办公会议上要求土地局先办出该土地使用证,因该局领导认为不符合办证条件未给予办理。南靖县磷化厂原承包人兰某为在购买磷肥厂为得到被告人戴坤江的关照,于1999年1月送给戴坤江人民币20万元。事后,戴坤江在主持县政府常务会时决定不经投标以低于评估的价格将磷肥厂转让给兰某某。另据查明,南靖县长塔煤矿矿长简某为调到行政单位工作,分别于2000年1月、2000年6月和2001年送给戴坤江人民币3万元、2万元、3万元,三次合计8万元。后因案发,调动未果。
1999年10月至2001年,被告人陈炎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简某等人贿送的款物计人民币60余万元。1996年至2000年8月,被告人陈炎山先后四次收受林某贿送的款物计人民币11万余元。1998年中秋至1999年中秋,被告人陈炎山先后五次收受长塔煤矿长丰熟料厂承包人林某贿送的人民币4.2万元。1997年上半年至2001年陈炎山先后收受南靖合成氨厂周某贿送的人民币3.9万元。1997年一半年至1997年7月至1999年7月,被告人陈炎山先后六次收受南靖化肥总厂兰某贿送的人民币3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