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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政局原局长受贿被判刑
作者:浙江高院   发布时间:2003-07-30 16:38:46


    3月18日,鹿城法院审结陈久富案,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判决已生效。

    陈久富,男,1944年11月出生,捕前系温州市民政局调研员,曾任温州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温州市第九届人大代表。陈久富因涉嫌受贿罪于2002年6月12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被刑事拘留,2001年12月被免去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2月至2000年12月,被告人陈久富利用担任温州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之便,在工程招投标、职务提升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7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8600元。案发后,被告人久富家属退出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久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该案辩护人所作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符合案件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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