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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风水”强奸嫂子 故意伤人判刑又赔偿
作者:张五一   发布时间:2003-07-31 14:36:46


    近日,福建省大田法院一审审结了一起小叔子因怀疑是“风水”而使其找不到老婆,欲强奸嫂子未遂而故意伤害他人案,被告人郑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医疗费7941.3元、误工费130元、护理费260元、交通费48元,合计人民币8 379.3元。

    被告人郑某某因怀疑其大嫂陈某某讲他坏话,使其找不到老婆,且认为其大哥将猪圈盖在其房前影响“风水”,从而怀恨在心。2003年3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趁其大哥出门杀猪之机,从家中厨房拿一把菜刀窜至陈某某家,要求与陈发生性关系,陈不肯,被告人就用菜刀架在陈脖子处,陈害怕假装同意,并借机用手抓住其睾丸,被告人因痛挣扎跳下床,拿起放在床边桌子上的菜刀朝陈某某头部左侧、左肩膀、左上臂各砍一刀。

    案发后,被害人被送至三明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5天,支付住院医疗费7858.5元、门诊药费82.8元。被害人陈某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三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背妇女意愿,持刀胁迫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反抗而未得逞,被告人郑某某在强奸未得逞后又持刀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某实施强奸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由于被告人的上述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的合理部份,应予以支持。据此,大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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