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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西瓜起纠纷 酿成血案被判刑
作者:赖力生   发布时间:2003-08-12 08:58:29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林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对仅因掉换一个西瓜而将被害人伤害致死的陈林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2000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陈林与几个朋友在外宵夜至次日凌晨,来到石城县邮政局门前的西瓜摊处买了两个西瓜,带回宵夜处切开后发现其一个西瓜未成熟,便返回西瓜摊处要求卖瓜人调换一个西瓜,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这时在一旁的被害人吴有水插话指责被告人陈林,陈林于是迁怒于吴有水,当即上前责令吴下跪,并拳击其头部,致吴倒地死亡。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林因一般口角纠纷,竟挥拳殴打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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