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营销业务员贾京辉因贪污罪被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0年1月,原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三岛实业总公司铸造厂聘用的营销业务员贾京辉,前往山东省一拖拉机厂为单位催要货款,该拖拉机厂以无现款为由用6台拖拉机以每台7500元的价格抵欠十一局铸造厂的4.5万元货款,贾京辉向拖拉机厂出具4.5万元的收款收据后私自将抵帐的6台拖拉机低价卖给拖拉机厂,卖得现金2.8万元。贾将4.5万元的收据记帐联套开成1万元,回单位后将1万元现金交单位财务科,谎称只要回1万元,将其余1.8万元据为己有。同年9月,贾再次到该拖拉机厂为单位催要货款,该厂以3台拖拉机抵欠十一局铸造厂货款1.89万元,贾京辉以1万元的低价将3台抵帐拖拉机再次卖给拖拉机厂,回单位后谎称货款未要回,将1万元据为己有。2001年3月,十一局铸造厂发现贾京辉已将上述两笔货款结清,经多次催要,贾京辉除于2001年9月分两次归还现金1.2万元和其单位以其一辆新大洲摩托车折抵外,其余款项未归还。
湖滨区法院认为,贾京辉所在的十一工程局铸造厂属国有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作为聘用的营销业务员属于受国有公司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其在为单位催要货款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法定上诉期内贾京辉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