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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2名金融“蛀虫”被判死刑
作者:王世焕   发布时间:2003-08-19 16:15:13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上午一审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身为银行工作人员的周利民、刘怡冰二人死刑,其余10名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初,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北郊支行自强西路办事处主任的周利民,与任该办事处信贷内勤的刘怡冰预谋,利用他们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以高息吸收储户存款,进行账外循环,将储户存款套出后给他人使用。自1996年初至2000年10月,周利民、刘怡冰以高息存款为诱饵,用私自印制的存单和存款证实书等,在社会上大肆吸收单位和个人存款共计41231万多元,并将吸收的存款采取不入账的手段,任意支配使用,除案发前归还27817万元外,尚有13396万多元无法归还。

    法院认为,周利民、刘怡冰身为国有银行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以高息为诱饵,在社会上大肆吸收单位和个人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采取不入账的手段,任意支配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了挪用公款罪;周、刘二人非法占有6074万多元,用于填补挪用公款造成的巨大亏空和个人挥霍,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分别判处周利民、刘怡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完)



来源: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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