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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司机杀入肇事现场酿惨案
作者:范士鹤 李建秀 发布时间:2003-09-01 13:40:30
摩托车与小客车相撞,正当双方协商解决此事时,却被酒后的刘某驾驶汽车撞上,结果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近日,北京顺义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同时判决刘某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9万余元,肇事车车主腾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3.2万余元。
2003年4月19日零时,张某驾驶摩托车在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街与袁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损坏。后张某打电话找来好友金某和宋某,袁某亦叫来好友帮忙调解此事。零时30分,刘某酒后驾驶桑塔纳小型客车(内乘车主腾某)行驶至此,将在公路中心黄色双实线南侧机动车道内的张某、袁某、金某、宋某撞出,造成张某、袁某、金某死亡,宋某受伤,3车损坏。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张某等人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违章驾驶车辆,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腾某将桑塔纳汽车交给饮酒后的刘宝东驾驶,负此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应当负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张某、袁某、金某、宋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亦应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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