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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吉房产大贪李淑云一审被判14年
发布时间:2003-09-16 08:45:24


    备受关注的原延吉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处处长李淑云涉嫌贪污案于日前审结。延吉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李淑云有期徒刑14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李淑云现年52岁,系延吉市房产管理局高级工程师。她从1995年9月至2000年3月担任延吉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处处长期间,先后在本单位19名职工请求办理私有房屋所有权证等手续时,共收受19人送来的人民币3.4万元。2003年3月,李淑云在受延吉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减免契税等请托后,又直接向延吉市地产税务局刘明闰(已判刑)行贿人民币3万元,委托爱人行贿两万元。当办理完可以少征收契税款20余万元的手续后,李淑云又为该公司垫付契税款10万元,借此收取延吉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送来的人民币40万元,其中包括李淑云垫付的契税款10万余元。

  李淑云还在1997年4月,延吉市房屋产权管理处集资建房时,为安排一名动迁户的住房,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私分补偿款24万余元,李淑云个人得款7000元。

  法院认为,李淑云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故判处李淑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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