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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后投案自首 3少年被从轻处罚
作者:张保华 李宁 发布时间:2003-09-27 15:20:05
9月24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作出判决。为了贯彻“教育、挽救、改造”的方针,法院依法从轻判处被告人欧某、胡某、邱某有期徒刑6个月至8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欧某等3少年均系蒙城县漆园镇城北村、双湖村人,其中一人初中毕业,两人上初中二年级,几个少年整日不去上学,在社会上游荡。2003年6月2日中午,3人伙同另外两个伙伴(批捕在逃,均系未成年人)来到一家饭店闲坐。饥肠辘辘的几个少年身上分文皆无,为弄几个钱吃饭,他们来到了涡北中学附近,并拦住该校放学回家的二年级学生丁某等四名学生,随后对其拳打脚踢,并进行搜身,共抢去10余元钱,威胁四名学生不准对学校老师讲。事后,几人拿着抢到的现金到附近的饭店吃喝一空。 案发后,被告人胡士龙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尚有两名犯罪嫌疑人畏罪潜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采取暴力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考虑到三人均系未成年人(其中两人为15岁、一人为14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有一人投案自首,且抢劫的数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了从轻量刑的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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