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因违章超载造成32人死亡、13人受伤的东源县“6.6”特大交通肇事案经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招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东源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招祥,男,38岁,东源县个体司机。2003年6月6日早上5时25分许,被告人李招祥与司乘人员林某一起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P01522金龙牌大客车(该车为被告人李招祥和李×强合股购买,注册车主为河源市同发运输公司源城第二分公司),从东源县久社镇出发,前往深圳市宝安区,分别从久社镇、黄田镇、义合镇载客,共计载客人数为45人(该车行驶证核定载客30人),包括司机及司乘人员,该车人数为47人。至当天早上7时15分许,被告人李招祥驾驶的大客车途经东源县仙塘镇麻园路段时,见前方转急弯路,便刹车减速。因严重超载,急弯路超速行驶,又遇路面潮湿,临危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失控驶出右路面坠入东江河中,造成车辆损坏,乘客陈×光等32人死亡,方×华等13人受伤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当天,司机李招祥即被东源县公安局抓捕归案。2003年8月18日,东源县检察院以李招祥犯交通肇事罪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
东源县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李招祥为图赚钱,不顾乘客生命安全,严重超载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32人死亡,13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李招祥有期徒刑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