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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宣判
发布时间:2004-01-17 15:38:06


    1月15日上午,全国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肇事者罗大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去年11月4日晚,在成都某加油站工作的罗大勇骑自行车沿人行横道线行驶途中,将对面走来的75岁的黄某当场撞翻在地,黄某因抢救无效死亡。5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罗大勇负事故全部责任。上月中旬,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至金牛法院。在此期间,罗大勇已经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经判定,罗大勇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1条“车辆在行经人行横道时须避让行人”的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指出,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同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并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最重的可以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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