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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被退保 企业违规判无效
作者:徐高年   发布时间:2004-01-30 16:24:03


    日前,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工养老金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溪县支公司继续履行与14名原告签订的养老保险合同,被告资溪县饶桥水电站返还保险金本息合计17874.70元。

    1988年6月4日,被告饶桥水电站为本单位职工方小龙等14人办理了个人养老保险,向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溪县支公司投保人民币8967.10元。投保合同约定:投保的每名职工自55周岁起每月可领取数额不等的养老金。1996年1月2日,饶桥水电站由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14名职工先后下岗。1996年9月16日和1998年3月27日,饶桥水电站未经14人同意,擅自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溪县支公司为这14名职工办理了退保手续,并领取退保金本息合计13068.49元。2002年3月21日,14名职工得知自己的养老保险合同被解除,遂将饶桥水电站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未经同意,擅自为原告办理退保,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14名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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