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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元手机 报纸登成288元
一字之误引发消费纠纷
作者:党玉红 林宇峰   发布时间:2004-02-20 08:47:47


    由于疏忽大意漏掉一个数字,消费者将商场告上了法庭。2月3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消费纠纷,依法驳回刘建华的诉讼请求。

    2003年6月13日,郑州市民刘建华看到刊登在报纸上的广告,得知郑州利美商场出售的诺基亚7210手机售价为288元。兴奋之余,刘建华遂到该商场,要求以288元购买该款手机,但却遭到了拒绝。商场内的工作人员告诉刘建华:该款手机的售价不是288元,报纸刊登错误,因此拒售。刘建华认为:利美商场在报纸上的广告对该手机的品牌、型号、单位等均有明确记载,属于对社会发出的要约,自己到该公司要求购买,是对该要约的承诺,至此合同已经成立,而利美商场却拒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在双方多次协商交易不成的情况下,刘建华认为,利美商场对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遂一纸诉状将利美商场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按要约履行合同;支付赔偿费288元、误工费1673元、交通费100元。

    金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利美商场虽然将诺基亚7210手机的单价在报纸广告栏中公示为288元,但在同一版上还同时声明“所在活动以店内海报为准”,由此可见,报纸上公示的诺基亚7210手机的单价是不确定的,这种行为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因此,刘建华购买该款手机的行为不构成承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刘建华要求判令利美商场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外,虽然利美商场在报纸刊登的广告中将手机的价格刊登错误,但是利美商场在发现这一情况后,随即以店内张贴海报的形式予以更正,并且,利美在向公众送发的《中邮专送广告》上的广告中,关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手机的价格刊登为2888元,这说明报纸将价格刊登为288元的行为属于过失,而不是故意为之,不构成欺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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