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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一酒厂老总偷税被判巨额罚金
作者:慕雨   发布时间:2004-02-27 08:33:55


    为扭转企业困境,老总竟打起了偷逃应纳税款的主意。结果,偷鸡不成反蚀米,徒刑之外还被判了巨额罚金。日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法院对该市历史上最大的一起偷税案作出终审判决,偷税企业被处罚金63万元,同时判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丁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661万元。

    自1995年7月起,湖州乾昌酒厂老总丁伟江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抱着侥幸心理作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即对企业生产的部分产品以及为促销而赠送的物品和向购货方收取的运输费,不开销售、税务发票,不记入企业大帐,帐外私设“小金库”,从而实现其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目的。1998年1月,丁伟江还授意该厂销售科人员,将该厂销售的白酒,开票时更名为酒精,利用两者税率的差额(白酒为15%,而酒精仅为5%),少缴应纳税款。毕竟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该厂的销售情况与所纳税款之间的反差引起了税务稽查部门的注意,经过一番深入细致地调查,酒厂偷逃税款的真相终于大白天下。截止2001年8月,该企业共计偷逃应纳税款660万余元。案发后,市国税局向该企业追缴了增值税、消费税近600余万元,并处罚款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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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偷税罪,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像本案,酒厂主要采取了帐外设帐,在企业的大帐上不列或少列收入的手段以实现其偷逃税款的目的,主观上具有偷税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偷税的行为,且数额达到了我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即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达到了十万元以上。本案属于单位犯罪,所以依照我国《刑法》第211条规定,法院在对该企业判处罚金的同时,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丁某处以了上述刑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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