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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抢“的姐”恶魔被从重判20年
作者:赵成杰 赵守红   发布时间:2004-02-27 11:22:22


    一年内抢劫作案17起,强奸和强制猥亵妇女四人的被告人黄永明,2月26日上午,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

    36岁的黄永明系河北省涿州市农民,住涿州市塔上乡莲池村。1991年2月,他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房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7月减刑释放。2002年11月到2003年9月间,黄永明在北京市怀柔区、顺义区、密云县、昌平区和平谷区等地,以买树苗为名骗租女司机的出租车并实施抢劫,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他共抢劫作案17起。抢得财物主要有现金、手机及金银首饰等。之后,他将手机及金银首饰以低价卖出,供其挥霍,抢劫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6000余元。在抢劫过程中,黄永明还将四名“的姐”强奸,一名“的姐” 强制猥亵。2003年9月9日,黄永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永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多次抢劫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多次强奸妇女,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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