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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路人不报案 承担全责判赔偿
作者:陈实   发布时间:2004-03-11 09:11:49


    发生交通事故后,未保护现场,也没有及时报案,而是匆忙带着伤者去医院治疗,结果事后双方为赔偿问题闹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李明被判承担全部责任,赔偿伤者各种费用五千八百余元。

    2001年8月9日清晨,李明(化名)驾驶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时,正遇上一辆与之相向驶来的洒水车。为了躲闪洒水车,李明驾车驶入南侧非机动车道。不料两车会车时,正遇上同是躲避洒水车的张强(化名)从路南侧树丛中出来,结果小客车的右侧后视镜将张强刮倒。事故发生后,李明并没有保护现场并及时报案,而是驾车将张强送至医院进行救治。张强出院后,因为损失赔偿问题与李明相持不下,于是诉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也未及时报案,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因此李明对此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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