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报社广告部负责人截留广告费被判六年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4-03-15 16:59:29
原某报社广告部北京联络处负责人刘勇,在收到客户广告款后,竟将其部分截留,据为己有。3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终审判处刘勇六年有期徒刑,继续追缴其六万元犯罪所得,发还报社。
刘勇在任某报社广告部北京联络处负责人期间,于2000年4月18日以虚假的“某报社北京记者站”名义,与一变电建设公司签订了20万元的黑白通版广告合同。变电建设公司将20万元广告款和3300元报纸加印费,汇入刘勇指定的北京联络处帐户。刘勇隐瞒上述事实,向该报社的有关领导谎称变电建设公司因经济困难只愿付10万元广告款,否则就撤版。考虑离刊登时间紧,突然撤版难以找到别的广告来顶替,该社领导同意先刊登广告。广告刊登后,刘勇利用职务之便,以“付变电建设公司暂存款(现付)壹拾万元整”的名义,将广告款中的10万元提出,并在支出证明单上署名“张宏军”。然后,刘勇于5月15日向报社上交了10万元广告款。6月7日为变电建设公司开具了一张内容为20.33万元广告宣传费的北京通鉴商务顾问公司的发票,并加盖了北京联络处财务专用章。随后,将截留10万元广告费中应上交报社的6万元据为己有。事后,经人举报,刘勇被查获归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勇不服,上诉到北京二中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上交报社的6万元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