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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职主管敲诈勒索案终审宣判
作者:范红萍   发布时间:2004-03-22 09:22:49


    北京某科技公司一名项目主管在合同期满被辞退后,向公司经理索要23万元补偿费,遭到拒绝后竟然用向社会公开其所掌握的公司技术秘密及产品缺陷相要挟敲诈钱财。3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该离职主管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48岁的祝宝章于1999年7月到北京某科技开发公司应聘担任公司项目主管,负责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软件项目的开发研制工作。祝宝章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截止到2002年1月。由于祝宝章未能按时保质完成工作,2001年12月,公司经理通知其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并按照合同约定与其办理了离职手续。

    离开公司一周后,祝宝章再次来到公司,要求公司经理支付其3万元社会保险金,还有20万元的补偿金。公司经理向他表明,在工作期间已为他办理了商业保险,不能把保险金交给本人,另外20万元的补偿金没有理由,因此拒绝了祝宝章的要求。祝宝章却拿出一篇题为《一个荒诞的加油机税控改造方案》的文章,其中部分内容涉及破坏税控方案的技术方法。祝宝章提出只要给23万元,就不公开这份材料,否则将发给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及各加油机生产厂家。祝宝章声称:“如果1月7日上班后拿不到钱就散发文章!”

    2002年1月7日,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派公司职员找祝宝章联系。在祝宝章仍坚持无理要求的情况下,公司派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持4万元现金及l张19万元的转账支票与祝宝章交接。在进行交接时,公安人员及时赶到将祝宝章抓获。上述款项已被追回。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祝宝章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但鉴于祝宝章的犯罪行为因单位的及时报案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并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节,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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