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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实施绑架 成共犯被判十四年
作者:毛彦功   发布时间:2004-03-29 10:59:57


    日前,帮助朋友绑架他人,并致受害人死亡的被告人徐景瑞,被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绑架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0年3月28日,被害人赵某、陈某带着此前在舞厅认识的党某(女)、任某(女)入住在三门峡市大鹏国际大酒店。党某的男友焦宏伟(已处决)得知后,于2000年3月30日早上8时许,纠集孙孝克(已判刑)和徐景瑞,驾车窜至该酒店,对住在酒店的赵某、陈某和党某(女)实施了殴打。为勒索钱财,三人又持刀将赵某和陈某挟持到车上,欲将两人绑架至灵宝市。途经209国道三门峡市区南关段时,汽车发生故障,赵某趁机逃走,焦宏伟持匕首追上后将其捅伤,随后逃离现场,赵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徐景瑞潜逃至外地,于2003年11月26日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景瑞伙同他人为勒索钱财,在公共场所采取暴力手段挟持他人,并致人死亡,其行为与他人行为已共同构成绑架罪。由于,徐景瑞被他人纠集后参与了绑架,但未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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