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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公司女出纳挪用公款30万被判
作者:赵钢德 管清泉 发布时间:2004-04-22 09:28:55
4月15日,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对原和龙市自来水公司出纳员史传霞挪用公款一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史传霞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史传霞,32岁,1993年4月至2000年10月期间任和龙市自来水公司出纳员。1995年,由于其弟弟在任和龙市自来水公司收费员期间,挪用了收上来的水费,史传霞就用公司未入帐的2万元替弟弟将钱补上。后来,她见无人察觉,胆子就越来越大,一次次将手伸向了公款。 2000年8月8日,见事情败露,史传霞携带公款22000元潜逃。于2003年11月28日,在山东省济南市被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史传霞于1995年至2000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其保管的帐外职工抵押金、管厂的帐外资金、基本帐户的资金329404元,挪用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能归还。 法院一审认定,史传霞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携公款潜逃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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