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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驾车撞死人 逃逸六载被判刑
作者:尹中波 发布时间:2004-04-22 13:46:15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谢某交通肇事一案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谢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河南省固始县农民谢某于1997年10月19日16时许,无证驾驶农用三轮机动车,由南向西行驶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乡尚家楼村73号门前时,由于车速较快且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右前部将在道路北侧73号门前站立的行人韩某(男,60岁)挤在门框上,造成韩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调查认定,谢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肇事后弃车逃逸,于2003年11月5日经群众举报被抓获归案。 法官以案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刑法》之所以做出如上规定,说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违反了公民起码的道德准则,对受害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是一种严重的侵犯和蔑视,同时也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侦破案件带来了巨大的困难,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因而严重破坏了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属于过失犯罪中特别恶劣的犯罪情节。 具体到谢某交通肇事一案,如果被告人谢某肇事后不采取逃逸的行为,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本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主动投案自首,则更是具备了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逃逸的结果,只能是增加自己的罪责,被处以更重的刑罚。 谢某交通肇事后逃逸长达六年之久,换来的是四年有期徒刑。铁的事实充分说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后逃是逃不掉的,公安机关决不会放纵任何一个犯罪嫌疑人,网上通缉如同织下了天罗地网,亿万有良知的人民群众亦不会姑息和纵容犯罪,犯罪嫌疑人即使逃到天涯海角、即使潜逃的时间再长,最终终会落入法网。再此,奉劝那些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嫌疑人,不要执迷不悟,与其过食无味、睡无眠、终日受到良心谴责和承受巨大精神压力的流窜生活,不如早日投案自首,为自己创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有利条件。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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