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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手机大盗一审被判无期
作者:程建勇 修晓贞   发布时间:2004-06-11 10:28:19


    一次盗窃得手125台手机和138张手机卡及充值卡的李晓平未曾想到,丰厚的“收获”给自已换来沉重的刑罚。6月11日上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晓平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收购赃物的被告人蔡天宝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李晓平,1983年因犯盗窃罪被三明市中院判处无期徒刑,1994年12月经裁定假释;1995年10月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前罪余刑执行有期徒刑10年,2002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两次的牢役经历并未让李晓平悔改。2003年10月,李晓平在清流某制衣厂打工期间,注意住在制衣厂旁的手机店老板谢某每晚都将店内手机带回家,他在宿舍阳台观察并着手准备铁钩、电线等作案工具伺机入室盗窃。2003年11月1日凌晨,李晓平携带作案工具窜到谢某家,将谢某放在二楼卧室门口装有125台各种型号手机、138张手机卡和充值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5661元)的两个手提袋盗走后从大门逃离现场。次日,李晓平携手机到龙岩销赃,在龙岩市新罗区经人介绍认识在龙岩收购旧手机的被告人蔡天宝。二人经讨价还价,蔡天宝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即人民币41350元分三次购得上述125台手机。

    同时,法庭还查明了被告人李晓平在2003年10月,先后三次盗窃他人废钢筋1000余斤,得赃款人民币650元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三明市中级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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