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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丹东水利局副局长刘景春因受贿被判刑13年
发布时间:2004-06-23 16:40:19


    原辽宁省丹东市水利局副局长刘景春,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追缴刘景春受贿所得赃款337800元,依法没收,上交国库。

  据丹东日报报道,法院审理查明,从1993年至2001年间,刘景春在先后担任辽宁丹东宽甸满族自治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宽甸满族自治县副县长及丹东市水利局副局长期间,利用分管宽甸满族自治县城建规划建设工作、县政府劳动服务公司和丹东市水利局建设工作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67800元。



来源: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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