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冒领人背书错误 储蓄所赔偿损失
全国首例因存单姓名笔画缺失引发的赔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04-07-15 09:30:51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丢失的存单上储户姓名笔画缺失,被人“照葫芦画瓢”冒领存款的赔偿案。法院认定储蓄所未尽审核义务判令储蓄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据悉,此案是全国首例因存单姓名笔画缺失而引发的赔偿案。

    2002年3月14日,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工人一村的李书田到当地邮政局下属的储蓄所存款5000元,定期二年。该所为李书田出具了整存整取定期存单一份。该存单为打印机打印制成,储户名称中“李书田”三字最下边部分没有打印上,导致“田”字的下边没有封口。当时,储蓄所和李书田都未注意到这个细节。

    2004年3月16日,李书田准备到储蓄所支取到期存款时,发现存单丢失,他立即到储蓄所挂失,该所的操作员告诉他存款刚刚被一中年妇女取走。

    李书田随即报警,但公安部门出警未果。李书田随后发现冒领人在其存单上的背书签名和利息清单上的签名最后一个字均不是“田”字,他认为这是被告没有认真严格履行柜员办理存取款审核职责,造成存款被他人冒领的根本原因,储蓄所客观上没有兑现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的承诺,因而,要求储蓄所赔偿损失。储蓄所以李的存款方式属凭存单支取为由,拒绝赔偿。

    2004年4月15日,李书田诉至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要求邮政局支付存款5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采用的是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的存款方式,既未加密,又无其他附加取款条件,且又是到期的存单,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到期只需凭存单即可支取。但即使这样,按《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告方仍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法律责任。

    被告向原告出具存单时,存单上原告名字不完整,且文字有明显缺失,被告应注意到此姓名笔画缺失情况。被告柜台操作人员在负有审核取款人背书和利息清单签字完整的职责情况下,对冒领人签写背书和利息单中名字笔画有明显缺失和错误的现象没有进一步认真审核,即认为就是存款人的名字,进而导致原告的存款被冒领,是被告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疏忽,属于履行合同不尽职责,故被告方在主观上有疏忽,客观上造成储户利益损失,因而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