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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校走失 学校被判担责
作者:刘武波   发布时间:2004-07-22 15:44:23


    江西省吉水县八都小学因疏于管理致使学生走失。近日,失踪学生小峰的父母通过求助法律,终于得到了些许安慰。吉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小峰的父母寻找小孩费用2200元,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

    小峰系八都小学下属的实验小学幼儿班学生。2003年5月23日上午7时许,小峰独自一人从家中前往实验小学上学。到校后,小峰没有进教室,而是在校园内玩耍。小峰的班主任周老师发现小峰没有来上课,既没有向学校反映,也没有与小峰的家长联系。当日中午11时许,小峰的母亲来学校接小孩,发现小峰不见了,当即向实验小学反映了情况。次日,在寻找未果的情况下,小峰的父母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此后,小峰的父母多方派人寻找,花费2200多元,始终没有小峰的音讯。为此,小峰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实验小学及八都小学告上了法庭。

    吉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吉水县八都镇实验小学作为教育管理者,对该校幼儿班到校的学生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和照顾义务。然而,因其管理不善导致了小峰走失,应当承担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同时,因小峰走失一年多,客观上对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应适当给予赔偿。因实验小学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依法由吉水县八都小学承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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