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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贞操锁案受害人终获自由
作者:贾晋璇 曹文英   发布时间:2004-07-29 09:47:58


    黑龙江省哈尔滨贞操锁案受害人吴某终于获得了自由。近日,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吴某与丈夫离婚,儿子归吴某抚养,并分得财产2万余元。

    2003年9月初,吴某的丈夫于某在与一妇女发生男女关系过程中,被该妇女丈夫发现,于某为摆脱纠缠,竟丧心病狂地多次强行要求吴某与该妇女的丈夫发生性关系。此后,于某对吴某多次殴打及虐待,2003年12月13日于某用刮胡刀将吴某左侧阴唇割破并用锁锁上,直到2003年12月21日早吴某从家中逃出前往北京,并向全国妇联求援,公安机关才将于某捕获。2003年12月25日,吴某以于某对其虐待为由自诉到香坊区人民法院。2004年2月20日,香坊区人民法院以于某对吴某犯有虐待罪为由判处于某有期徒刑2年。

    2004年1月份,吴某向香坊法院提出要求与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香坊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和于某在共同生活期间,于某经常打骂吴某并对其进行虐待,使吴某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于某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吴某请求离婚依法应当准许。因于某正在服刑期间,婚生男孩应由吴某抚育。据此判决,吴某与于某离婚,婚生男孩由吴某抚养,婚姻期间的债权和共同债务都归于某负责,吴某分得财产2万余元,于某分得18000余元。

    判决后,吴某不服原审判决,于2004年5月份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重新确认共同债务、债权应共同承担。

    哈中院受理该案后,十分重视,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审理后,哈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吴某与于某再林离婚及子女抚养债权、债务、财产处理并无不当。吴某提出原审法院判决遗漏债权、债务问题,因其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故驳回了吴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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