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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他人儿童外出未履看护责任应赔偿
作者:金文斌,阮志敏   发布时间:2004-08-18 16:07:23


    8月11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一起小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案,三年级女生小觉因在玩闹中摔断了手臂,最终获得赔偿了3960元。

    2004年5月,小觉班上来了一个从小在日本生活的转学生小英,碰巧这个女孩子就住在小觉家隔壁大楼里,自此两人成了密友,每天一起上下学,一起玩耍。因为母亲仍在日本,小英在沪与外祖及舅母同住。双方家长通过孩子也相互认识。不久小英就要过九岁生日,家里人因她初到中国,想让她尽快消除隔膜,与家人及同学熟络起来,就决定由舅母负责,带小英与她的新同学外出聚餐以庆祝生日。5月30日,小英共邀请了包括小觉在内的四个女孩子举行聚会。此前,小英的舅母为带他人幼儿外出一一征得了受邀女孩家长的同意。当天吃完午饭后,大家并未尽兴,便由舅母带队,到附近的儿童交通公园玩耍。当时几个女孩都在一跷跷板附近嬉闹。小觉坐在跷跷板上的一端,小英在她对面一端突然着力,小觉竟然意外摔落。小觉摔倒后,直喊手痛。小英的舅母当即带她前往医院就治。经检查,小觉右手臂肱骨骨折,被上了石膏。

    请客吃饭本来是件好事,可小客人的受伤却使小英家陷入了尴尬的境地。小觉住院后,小英的舅母、外公都前往探望。小英也在病榻前向小觉道歉,原是心境无暇,难生芥蒂的两个小孩,当即又玩在一起。倒是他们的家长,为小觉的医药开销起了争执。

    2004年7月21日,小觉的父母以她之名起诉小英的舅母,要求她承担医药、护理、精神赔偿等共计人民币6457.40元。在法院调解之后,最终由小英的舅母赔偿了396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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