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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纠纷 死人告亡者被驳
作者:郭丛生   发布时间:2004-10-09 16:54:25


    10月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奇的死人状告死人的民事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杜守叶赔偿原告宗成夫妇经济损失42650元,死者刘松峰不承担赔偿责任。

    2004年5月12日,登封市告成镇水岭村鑫裕煤矿矿工宗亚辉,下班后与工友刘松峰,骑着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前往镇里购买物品。不料,行车途中与一辆解放牌带挂大货车相撞,宗亚辉与刘松峰两人双双惨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察现场后认定,货车司机与驾驶摩托车者刘松峰负同等责任,乘坐摩托车身亡者宗亚辉无责任。

    8月16日,宗亚辉的父母宗成夫妇以死去儿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肇事贷车司机杜守叶连同死者刘松峰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杜守叶与刘松峰双双违犯交通法规,致使其子宗亚辉死亡,二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子宗亚辉赔偿金、丧葬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36281元。因刘松峰已经死亡,所以其父母应代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子遭遇车祸死亡,与二被告违章驾驶车辆有着必然关联。对此,二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被告刘松峰已经死亡,故不能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杜守叶违章肇事致人死亡,依法应对原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对原告要求赔偿超过法律规定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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