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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骨折治短一条腿 已赔付医院难免后续责任
作者:王一雨 郭元鹏 朱耘   发布时间:2004-12-13 13:35:26


    农民章闵在治疗骨折过程中,因医院过错留下腿短等后遗症,当时医院主动赔1万余元,他也同意就此了结。9年后,仍需治疗的章闵找到医院要求再支付继续治疗的费用时,被拒绝。12月13日,江苏省沛县法院判决经医院虽已自行赔付,但后期治疗也不能免责,赔偿受害者1.7万元。

    1995年,章闵发生车祸左髋关节中心型骨折、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在当地一家医院治疗出现医疗事故,2002年11月29日经相关部门鉴定章闵为左髋关节损伤属九级伤残,左膝关节损伤属十级伤残,右下肢缩短属十级伤残。章闵与该家医院产生纠纷。在江苏省医学会出具了“章闵的髋关节功能状况是创伤直接造成的,医方付次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年,该家医院主动赔付给患者1万余元,患者答应就此了结。此后,患者章闵到其他医院继续治疗。今年章闵再次找到该家医院索要赔偿,被医院拒绝。

    法院认为,原告章闵的伤情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按其所负担的责任比例支付受害者治疗所需的费用;医院不能因其于1995年与受害者章闵达成了协议而免除对原告目前伤情确需继续治疗所需费用的相应赔偿责任。为公正保护其合法权益,对章闵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043.65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及今后继续治疗合理的费用,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该家医院赔偿患者1.7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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