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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倒车撞死两龄童 肇事司机为疏忽买单
发布时间:2013-04-07 16:22:41
本网讯(毛亚丙)
一司机在倒车进入房屋村道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倒车撞上两岁小孩,造成小孩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结,一审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川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岑林、李婷因岑宣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110000元;判令被告岑苟赔偿原告岑林、李婷因岑宣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计20651.2元。
2012年11月13日,被告岑苟驾驶的一辆小型方向盘拖拉机拉沙子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羊皮寨驶往富阳镇木榔村,当日16时56分行至富阳镇木榔村在倒车进入岑忠的房屋村道时,撞倒原告儿子岑宣(2011年4月19日出生)当场死亡。本事故经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富公交认字[2012]第45242820120041-1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岑苟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岑宣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岑苟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赔偿金。 另查明:被告岑苟驾驶的该辆小型方向盘拖拉机于2012年7月20日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至2013年7月19日。保险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岑苟驾驶小型方向盘拖拉机进入村道时对道路周围情况视察不周,导致在倒车时将不满2岁小孩岑宣撞倒致死。被告岑苟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而小孩岑宣的监护人两原告对不满2周岁的小孩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岑宣被撞致死,仍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2年11月30日作出富公交认字[2012]第45242820120041-1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岑苟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岑宣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恰当,法院予以采信。在本事故中被告岑苟的主要责任明显偏大,应对岑宣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基于被告岑苟驾驶的小型方向盘拖拉机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事故时均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造成原告因岑宣死亡死亡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岑苟按80%的责任进行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司机倒车时一定要绕车子走一圈,确保车后安全才能倒车。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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