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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水泥为何要赔水泥板钱?
作者:章惠春 朱红   发布时间:2005-01-17 13:48:36


    个体工商户陈某卖出的是水泥,要赔的却是水泥板钱,这似乎不太符合逻辑,近日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起判决却让他长了回见识。

    陈某是经营水泥销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04年5月,他进来一批浙江省龙游县某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燕荡山牌普通硅酸盐水泥。虞某因建造房屋需要,化了2640元钱,向他购买了6吨水泥用于浇制四孔水泥板。不料,水泥板浇制完工后,在运输途中有一块水泥板发生了断裂。经浙江方园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认定水泥板发生断裂系水泥质量不合格造成。虞某提出索赔,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于是一场官司打到了法院。

    三门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原告虞某购买的水泥用于浇制水泥板,且实际已用于浇制,水泥和用于浇制水泥板的其他原材料已发生混同,不可分割,原告虞某的实际损失已扩大为水泥板等其他损失。因水泥质量不合格造成所浇制的水泥板不能用于建筑房屋,被告陈某作为产品的原材料销售者,应按该部分水泥所浇制的水泥板的全部价值赔偿原告的损失,而不只是赔偿购买水泥的钱,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水泥板损失人民币7953元及其他损失。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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