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姻缘未成 状告婚介
要求婚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0元被驳回
作者:祝茜 张欣 常亮   发布时间:2005-04-21 16:15:18


    在婚介公司登记交费后,却未能找到合适对象的姜某,将婚介服务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姜某的诉讼请求。

    2004年7月,姜某通过报上刊登的广告,找到北京玫瑰圆爱心相识婚介服务中心,办理了会员入会登记,并交纳了会员费900元。婚介公司随后给姜某介绍了十多个对象,却都未达到姜某的择偶标准。姜某认为,婚介公司未能给他提供中介服务,于是起诉法院要求婚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00元。

    北京玫瑰圆爱心相识婚介服务中心称,婚介所按照姜某的要求为他提供婚介20余次,现虽未介绍成功,但婚介中心仍会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在婚介中心领取的推荐卡会员须知上已有明示,进入服务流程后恕不退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北京玫瑰圆爱心相识婚介服务中心是由国家工商部门批准,具有婚姻介绍资质的机构,其服务方式及收费标准是明码标价的,原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的服务方式及收费标准,经协商确定后,双方即形成权利义务关系。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已为其多次提供推荐服务,其行为已履行了双方的约定,现被告提出按双方约定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并无不当,被告提供的服务是尽推荐义务,成功与否在于双方当事人,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