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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娇儿非亲子 丈夫讨要精神损失不予支持
作者:司广群 王艳   发布时间:2005-08-09 11:28:23


    自己抚育了十几年的儿子,经DNA检验竟不是自己的亲生子,矿工丁某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前妻张某返还其子丁丁的抚育费2.4万元,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害费1万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3.6万元。日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补偿原告丁某经济损失555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1989年,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1991年9月次子丁丁出生,1992年10月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后原、被告于2002年元月经淮北市烈山区法院主持调解,自愿离婚。长子由丁某抚养,次子丁丁由张某抚育。由于对次子的身世一直持怀疑态度,2004年2月,丁某将次子丁丁带到了淮北市公安局进行了DNA检测。刑事技术检验报告结论为:申请人丁某不是丁丁的生物学父亲。

    养育了十几年的儿子,竟然不是自己的亲生子,虽然丁某对此早已心存怀疑,但结果被证实后,他还是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一怒之下,丁某将前妻告到了法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虽然否认丁丁不是丁某的亲生子,但又没有申请重新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被告张某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了丁丁不是丁某的亲生子的事实,致使原告丁某为抚育丁丁受到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被告张某作为丁丁的亲生母亲,依法应当予以补偿。对原告要求补偿抚育费及承担鉴定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因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的辩称,因被告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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