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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建管局处罚后罚款被判撤销
作者:刘建宇   发布时间:2005-10-25 16:07:26


    10月2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登封市建设管理局滥用职权作出的处罚决定被判撤销。

    原告杨群祥与岳献周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登封市区嵩阳商场南侧的七间房产,并在2002年3月10日至2002年3月15日期间,对嵩阳商场南大门内的公共通道东侧的三根立柱进行砌墙、封闭,还放置了一台生活锅炉。

    根据登封市嵩阳商场的规划设计图纸,原嵩阳商场建设指挥部负责人的证言及嵩阳商场南侧大门的现状,大门及门柱两侧均属公用通道。2002年4月24日上午,登封市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强行将二人所砌墙体部分拆毁,并于2005年4月13日对杨群祥和岳献周二人作出了限七日内拆除并处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二人不服,一纸诉状将登封市建设管理局告到了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登封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群祥和岳献周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对登封市区爱民路西段嵩阳商场南大门内的公共通道东侧的三根立柱进行砌墙、封闭,并放置了锅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第35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登封市建设局对二人作出的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正确。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45条的规定,限期拆除与罚款不能并处。因此,登封市建设局在对二人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后又并处罚款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应予撤销。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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