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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爆炸采煤工人被烧成重伤 煤老板竟给1.5万了事
巫山法院判决赔偿重伤工人十三万
作者:许世雄   发布时间:2006-11-04 11:24:40


    一工人在为雇主采煤时,因瓦斯爆炸烧成重伤。该工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雇主利用其没有经验与之签订了一份一次性补偿1.5万元的受伤补偿协议,后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撤销了该协议,雇主遂走上法庭,请求确认补偿协议有效并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由其一次性赔偿该工人各项损失共计13.2万元。11月3日,此判决已生效。

    被告何胜军系原告巫山县兴武矿业有限公司开办的煤矿工人。2003年10月28 日,被告在井下采煤时,因瓦斯爆炸导致全身大面积被烧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共住院治疗81天。在住院期间,原告与被告自愿签订了受伤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结清被告住院期间的一切医疗费、生活护理费,并一次性补偿被告伤残补助金、误工工资、生活护理费、续治医药费等1.5万元。

    2004年12月15日,巫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被告的伤作出鉴定结论,其伤残等级为六级。2005年2月4日,经巫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撤销了原、被告签订的受伤补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何胜军为原告巫山县兴武矿业有限公司采煤受伤,经巫山县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属工伤,巫山县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为六级,原告巫山县兴武矿业有限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故被告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事故发生后,被告还在医院住院治疗时与原告签订的受伤补偿协议,虽属双方自愿签订,但该协议明显显失公平,原告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与本案现适用的程序相悖,因为诉讼程序已依法启动,仲裁裁决即属未生效之决定,对双方当事人无约束力,因而谈不上撤销,故其主张也不予采纳。故法院作出如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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