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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遗症18年未治愈 患者获赔偿
作者:曾建昌   发布时间:2007-02-25 16:20:32


    患者曾小红计生结扎术后留有后遗症,历经18年有余不能治愈。日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长胜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曾小红各项损失4万余元。

    1988年4月,曾小红经宁都县长胜镇人民政府下设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安排,到长胜中心卫生院做结扎手术。术后第三天曾小红出现创口红肿,第七天创口感染,在长胜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三个月,先后做了三次手术。之后,曾小红辗转多处医院求治,至今未能痊愈。术后至今18年有余,曾小红不能正常的生产、生活,精神十分痛苦。

    法院认为,长胜中心卫生院为曾小红施行结扎手术,双方形成医患合同关系。长胜中心卫生院不能举证证明诊疗行为不具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曾小红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不是造成曾小红损害结果的唯一原因,法院依法推定长胜中心卫生院对曾小红的结扎术后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长胜镇人民政府既未与长胜中心卫生院形成委托或授权的行政关系亦未形成计生结扎委托服务合同关系,长胜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责任。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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