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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女婴接种流感疫苗后死亡 父母状告卫生院
发布时间:2013-02-04 13:55:22


     本网讯(通讯员 刘蓁 张荣静)   1月31日,广西来宾中院民三庭成功调解了上诉人(一审原告)卓仁、肖巧雯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上诉人卓仁、肖巧雯与被上诉人来宾市兴宾区小平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小平阳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卓仁、肖巧雯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8日上午9时许,卓仁、肖巧雯夫妇之女九个月大的卓欣怡在小平阳卫生院接种流感疫苗,当日下午因发热又到该卫生院门诊诊治,之后同月的13、14日连续在该门诊诊治,但病情没有缓解。2011年1月18日至4月28日,分别在南宁市第九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住院治疗,同年4月28日出院,转回居住地治疗。2012年1月5日,卓欣怡死亡。

    卓仁、肖巧雯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小平卫生院赔偿医疗损害经济损失284253.65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无法认定小平卫生院存在医疗过错,驳回卓仁、肖巧雯的诉讼请求。

    卓仁、肖巧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举证责任分配不公,小平阳卫生院存在过错,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小平阳卫生院赔偿医疗损害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84253.65元。

    民三庭法官接到此案后首先稳定卓仁、肖巧雯的情绪,并积极运用法理和情理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疏导工作,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经过长时间的艰苦说服工作,最终卓仁、肖巧雯与小平阳卫生院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中心卫生院于2013年2月1日一次性向卓仁、肖巧雯支付款项共计人民币45000元,卓仁、肖巧雯就本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再向来宾市兴宾区小平阳中心卫生院主张任何权利。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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