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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皮肤病染汞中毒 医院被判赔偿
作者:张国锋   发布时间:2007-03-19 09:32:08


    日前,山东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医疗赔偿纠纷案,判决因治疗不当致患者中毒的日照市某医院赔偿患者刘某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19000余元,依法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2005年5月底,刘某因患皮肤病到日照市某医院接受治疗,该院主治大夫对刘某用轻粉(即氯化亚汞)以双花水送服治疗,要求刘某自2005年6月20日起隔日每天2次或3次服用轻粉0.2g或0.3g。刘某在服用后感觉身体不适,于2004年8月至11月三次到济南市职业病防治院检查,均诊断为药物性汞中毒,并进行了驱汞排毒治疗,后刘某又在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也诊断为汞中毒。日照市法医门诊也确认王某药物性汞中毒成立。刘某为医疗费等损失与日照市某医院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被告医院辩称,其主治大夫没有违规行为,即使原告汞中毒也应是特异性体质造成,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轻粉用法与用量载明不能过量或持续内服否则易中毒,被告在给刘某治疗期间,让其持续内服轻粉且过量服用,医院的治疗行为不当,造成刘某药物性汞中毒,该医院应对刘某的相关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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