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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设卡查证虽不违法但不得收费
作者:林劲标   发布时间:2007-03-20 10:10:19


    因小区实施出入证管理制度并收取费用,外来工李某诉求取消出入证。3月19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行为不违法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判决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永新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李某医药费138.4元并退回出入证工本费3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租住在永新村镇南区的外来人员。2005年5月,被告以加强安全为由,经村民会议决定实行半封闭管理,即每天晚6时至次日早上6时用铁网护拦封闭区内所有出入口,并要求外来人员必须办理并凭被告自制的“出入证”方能进入小区,同时收取工本费3至5元不等,而本村村民则无须办证。2006年6月3日凌晨,原告下班回住处时,把守人员以原告无出入证为由,不准其进入小区。之后,原告跟随一骑摩托车男子欲再次进入小区时被被告把守人员强行推出并导致其身体失控,胸部撞向出入口的铁护拦上,出现身体不适。原告遂报警求助才得进入小区,后被医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损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通行权和人身权,并对其身体造成损伤,遂于2006年12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撤消设卡查证行为,并向原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医疗费173元和精神损失200元;退回收取原告的工本费3元。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环市街道永新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实施小区出入证管理制度的行为是经村民大会投票通过的村民自治行为,该制度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对完善小区管理具有积极作用,原告要求被告取消该项制度及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不按照规定办理小区出入证而强行进入小区,双方由此发生纠纷,主要责任在原告,但被告在阻止原告无证进入小区时,采取的措施不当,从而导致原告的身体受到损害,故对原告的医疗费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违法了《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鉴于原告对纠纷的发生也具有过错,故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该事件并未对原告造成精神损害,原告无权要求精神赔偿。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办理出入证是收取3元的工本费没有相应的依据,应予退回原告。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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