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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套洗后有色差 洗衣店被判赔偿
作者:杨克元   发布时间:2007-03-20 13:42:39


    一套以2550元买来的沙发套交洗衣店洗涤,洗衣费为250元。洗后,沙发套出现了明显的色差。物主钱先生要求洗衣店按洗衣费20倍的比例赔偿3000元。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钱先生获赔1660元的判决;同时判决洗衣店返还洗衣券250元和赔偿工商调查费40元。

    2007年1月5日,钱先生交洗衣店化2550元购买的沙发套一套。当时,洗衣店按规矩交约钱先生取衣凭证单。取衣凭证单上特别载明:衣物丢失、损坏、丧失使用价值(皮衣清洗除外),给予最高不超过洗衣费的20倍赔偿,赔偿后的衣物归经营者所有。1月14日,钱先生取物时,发现沙发套存在色差,遂与洗衣店交涉。虽经重洗,仍无法恢复原来颜色。后经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鉴定,结论为:该沙发套干洗后出现色差现象,洗衣店没告之洗涤效果负有责任。

    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钱先生诉至来院,要求赔偿被其损坏的朗尼沙发套费用3000元,即洗衣费的20倍,同时要求返还洗衣费250元整,并要求洗衣店支付工商调查费40元。

    钱先生认为,沙发套于2005年10月5日购买,实际送货日期为同年12月11日,2006年6月该沙发套曾交由被告洗涤,直至2006年9月才重新换上再用。实际使用时间不过9个月,完全是新的。同时,由于时值春节,因该原因使过节气氛受影响,生活受困扰。洗衣让在取衣凭单中约定衣物损坏,可予赔偿最高价不超过洗衣费用的20倍。鉴于上述事实,故要求赔偿费用略高于沙发套价格。洗衣店辩称,即使洗衣店有责任,也只是没有告知洗涤效果的责任,应按洗衣行业的规定处理,即按钱先生购买沙发套2年时间相应折价。关于诉请之洗衣费,同意退还,但因钱先生原本使用的是洗衣券,所以同样退还洗衣券。工商调查费是正常的诉讼成本,故不同意负担。

    法院认为,由于洗衣店的过错,致沙发套干洗后产生色差,其美观功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对此,洗衣店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沙发套既有本身的实际使用功能,也有相应的美观装饰功能,色差并不丧失其本身的实际使用价值。因此,对钱先生诉请之沙发套赔偿费用,法院结合实际使用时间、洗涤情况及对美观功能的影响,酌情确定。关于钱先生要求按洗衣费用20倍赔偿,超过了沙发套本身的购买价值,有违公平原则,难以采纳。关于工商调查费,系钱先生为本次诉讼的实际支出,具有合理性,应由洗衣店负担。至于洗衣店辩称赔偿应以上海洗染业行业协会的规定为标准来处理一节,因该规定是行业协会的内部意见,并非法律法规,也并不对钱先生产生约束力,故难以采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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